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血液制品无菌试验暂行规程

【分类号】 4071078811 【标题】 血液制品无菌试验暂行规程 【时效性】 有效 【颁布单位】 卫生部 【颁布日期】 881024 【实施日期】 881024 【失效日期】 【内容分类】 药品监督管理 【文号】 【名称】 血液制品无菌试验暂行规程 【题注】 全文 凡血液制品成品无菌试验,均按本规程规定进行。 1.抽样 1.1.样品应随机抽取,具有代表性。 1.2.成品无菌试验,每亚批均应进行。按分装过程的前、中、后分别取样 。 1.3.抽检量 成品分装量少于100支(瓶)者,不少于3支(瓶)。 成品分装量100支—200支(瓶)者,不少于5支(瓶)。 成品分装量200支(瓶)以上者,按公式0.4√n抽样。n代表成品批分 装数。 冻干血浆制品,每柜冻干200瓶以下者,抽1瓶;200瓶以上者,抽2瓶 。 2.试验用培养基 2.1.检查需气性和厌气性杂菌,采用硫乙醇酸盐酷素胰酶消化液培养基。 样品不含汞类防腐剂者,亦可采用不含硫乙醇酸盐的酪素胰酶消化液培养基。 检查霉菌,采用改良马丁培养基。 2.2培养基装量 薄膜过滤法,培养基装置为每支40ml。 直接接种法,见4.2.2项。 2.3.培养基**、培养基灵敏度及无菌试验操作室参考事项,按1979 年卫生部“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”进行。 3.培育温度及时间 需厌气菌培养于30—36℃及20—25℃培育时间,薄膜过滤法不少于7 天;直接接种法不少于14天。霉菌培养于20—25℃,培育时间同上。 4.试验方法 4.1.全部操作均应在无菌条件下进行。 4.2.方法 4.2.1.人血(或人胎盘血)白蛋白及人血(或人胎盘血)丙种球蛋白( 包括各种剂型及不同用药途径制品),均采用薄膜过滤法;其他血液制品可用薄膜 过滤法,也可用直接接种法。 4.2.2.操作 薄膜过滤法 采用三联式或单个不锈钢、玻璃或塑料滤器,滤膜为混合纤维素酯微孔滤膜, 滤膜孔径为0.22—0.3μm。(三联式滤器,m-50不锈钢杯式滤器,玻璃溶剂

过滤器,混合纤维素酯微孔滤膜销售电话021-56902220/56906304) 取规定抽检样品数,各瓶以每瓶装置在100ml以下者取全量,100ml 以上者取半量加入**薄膜过滤器内,加压或减压抽滤。如为汞防腐剂者,在样品 过滤后,还需用**生理盐水或其他适宜溶剂冲洗薄膜3次,每次50—100m l。过滤后,无菌取出滤膜,分别放入需厌气菌培养基2支及霉菌培养基1支中, 在规定温度培育。如使用一个过滤装置,则将该膜剪成3等分,分别放入规定培养 基中培育。 直接接种法 取规定抽检样品数,接种于需厌气菌培养基4支及霉菌培养基2支。放适宜温 度培育。 静注制品,每支(瓶)接种1组培养基。每支培育基装置40ml,接种量5 ml。 肌注制品,每10支(瓶)混合接种一组培养基,每支培养基装量15ml, 接种量1ml。 对接种后混浊制品,在培育3—4天后,移种一代,其接种量与培养基量同上 ,培养时间前后不少于14天。 5.判定 5.1.在接种后7或14天观察结果,无杂菌生长,应评为合格。 5.2.无菌试验发现杂菌生长时,可重试,但检品及培养基支数均加倍。若 重试仍有同样菌生长,评为不合格;若有不同杂菌生长,可**次重试(重试量与 **次重试同),如仍有杂菌生长,评为不合格。 5.3.无菌试验不合格的亚批数占整批数的30%以上时,应整批废弃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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